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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接受监察时应如实提供用工材料,切勿用“小错误”来隐瞒“大错误”

日期:2018/6/27 14:53:57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日前,闵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具名举报,反映某工艺礼品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按程序指派监察员对该公司展开调查。

经办监察员到该工艺礼品公司对其基本用工情况进行了解后,遂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提供员工名册、考勤、工资发放记录等具体用工资料。此后,该公司按照调查询问书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用工资料。根据这些用工资料显示,该工艺礼品公司在职员工不足10人,确实存在没有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该公司负责人表示,虽然没有为小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公司通过现金补助的方式给予员工补贴,员工对此并无异议。随后,监察员联系举报人以核实公司所陈述的情况。在与举报人沟通的过程中,监察员无意间得知该工艺礼品公司在职员工超过10人,这与公司提供的用工资料明显有出入。经进一步了解,原来该公司在侧门处有一个小车间,里面还有几名操作工。

掌握情况后,监察员立即杀了个“回马枪”,果然在该公司侧门处找到另一个车间,有几名员工正在此处工作。经现场比对,上述员工均不在该公司提供的员工名册之列。显然,该工艺礼品公司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供了虚假材料。面对这一突发状况,该公司负责人不得不低头认错,并承诺马上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

处罚结果

但为时已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的,已经构成违法,须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工艺品公司较好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主动为员工补缴了社会保险费,闵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公司作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最终,该公司按期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缴纳了罚款。

综 合 点 评

社会保险缴纳问题是很多小微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业主容易“犯糊涂”的问题。劳动密集型企业由于高成本、低附加值,使得企业业主们绞尽脑汁要降低用工成本,以提高利润。而有些劳动者,因对本市社会保险政策认识不足,为了眼前小利,与老板一拍即合,选择以现金形式“结算”社会保险。这样,企业业主降低了用工成本,劳动者每月也多了一份“额外”收入,看起来是件两全齐美的事,但这样的约定,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个人都是缴费义务人,任何一方都无权免除对方的缴费义务。

本案中,该工艺品公司虽然每月以现金形式向劳动者支付了社会保险费用,然而一旦遇到员工举报或者投诉,还是要为劳动者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程中,该工艺品公司自知理亏,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积极改正,而是想办法隐瞒,自以为可以瞒天过海,其实是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该工艺品公司虽然提供了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等用工资料,但这些用工资料都不完整,工艺品公司隐匿了部分用工资料,企图用“小错误”来隐瞒“大错误”,以逃避补缴社会保险的责任。该工艺品公司这样的行为,不但没能逃避补缴社会保险的责任,还面临被行政处罚的结果,真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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